万安法院网讯 6月2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万安县人民法院联动,成功调处了曾某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赔偿曾某173761元,曾某自愿将其座落于万安县沙坪镇梅岑岽的猪舍及其附属设施完全拆除,自愿负担拆除费用,拆除后曾某不在原址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2012年8月20日,江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了江西省成品油管道二期工程,赣州成品油管道建设长度352公里,年设计输量240万吨,管道工程投资191.58亿元,是省重点工程项目。
2012年12月份,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在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梅岑岽路段进行石油管道施工,其石油管道在曾某所有的猪舍下穿行通过。因管道施工造成曾某猪舍墙体裂缝,曾某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施工代表周某在沙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谢某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必须在一个月内帮助曾某将猪舍裂缝处拆除新建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维修裂缝经曾某认同后协议终止。《协议书》签订后,施工方一直未维修曾某的猪舍,曾某遂于2014年5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赔偿损失2407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为确定曾某猪舍的损失,经曾某申请,由鉴定机构江西博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赣博渊司鉴[2014]S046号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曾某猪舍墙体、地面裂缝维修或重建费用为134811.21元,曾某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0元。该案在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因对赔偿款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未果,一审法院遂依照鉴定结论判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赔偿曾某134811.21元及诉讼费、鉴定费13950元,判决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吉安市中院受理该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理,全面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及时与一审法院办案人员联系,经过两级法院办案法官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历时一年多、经过二审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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