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喝早酒 醉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7 10:45:08


    万安县法院网讯 曾某因喝早酒后,醉酒驾车,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6月16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万安县位于赣江上游的几个乡镇,统称为“上乡”。上乡人早晨起床后喝早酒的习俗,由来已久。该习俗已经与上乡人勤劳好客等优良传统一起形成了万安县的“上乡文化”。

    上乡老表曾某秉承上乡习俗也喜欢喝早酒。曾某虽然懂得酒后不能开车的道理,但有时酒瘾上来之后,打熬不住的他,也会偷偷地干些酒后驾车的糊涂事。4月21日上午, 曾某起床喝了一杯“堆花二两八”白酒后,乘着醉意驾驶货车沿万夏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在经过梅岭菄路段时占道逆行,与相向行驶的欧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7mg/100ml。曾某于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与被害人欧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欧某的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酒后开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司机驾驶车辆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广大司机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应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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