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治黄疸起纠纷 患方因素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5-07-10 10:27:36


    万安法院网讯 孕妇卢某于2012年2月8日零时在万安县中医院经剖宫产出一女婴,出生后第3天,新生儿出现了皮肤黄染,2月12日黄染加重,中医院建议家属送新生儿去万安县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当天,新生儿被送入万安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在该院门诊开了口服的药物治疗。2月15日,新生儿的皮肤黄染无好转,且出现精神差,食欲不振,遂到万安县人民医院复诊,接诊医生未作特殊处理,只叫家属给小孩继续服药。2月17日,新生儿黄染加重,并出现哭闹,精神差,家属又一次抱小孩来到万安县人民医院复诊,医生未作处理,建议家属转院到赣州市妇幼保健院作进一步检查治疗。家属于当天送入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诊治,被诊断为:1.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2.胆红素脑病;3.G6PD缺乏症。后经该院多次门诊和住院治疗,虽然新生儿的病情趋于稳定,但遗留了严重后遗症。家属认为:万安县中医院和万安县人民医院在对新生儿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此,家属于2013年12月9日以新生儿为原告,将万安县中医院与万安县人民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971621.91元。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外委托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鉴定:患儿目前残疾等级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两个医疗机构在对新生儿的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过错,万安县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拟定为20—30%;万安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拟定为5—10%。

    万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原告目前的损失为1477173.8元,含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并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在未采信鉴定机构过错参与度的前提下,酌情认定万安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30%,赔偿原告损失费443151元;万安县中医院过借参与度为10%,赔偿原告损失费1477717元。原告和被告万安县人民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原告目前的损失为1477173.8元。并采信了鉴定机构对被告万安县中医院过错参与度20—30%的鉴定意见,酌情认定万安县中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43152.14元;未采信鉴定机构对被告万安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5—10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报告书对万安县人民医院2012年2月15日、2月17日的接诊行为未作评价,不够全面,因此酌情认定被告万安县人民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95434.76元。同时又认为原告一方自身存在过错,指明原告父母明知原告父亲患有G6PD缺乏症,在原告出生后未及时为其作G6PD筛查,且原告所患的疾病与其父亲患G6PD缺乏症遗传病有关,故将两被告承担后的剩余部分即50%的损失由原告父母负担,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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