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汤氏叔侄俩合伙办企业养牛,向赖某赊账购买饲料。因经营亏损,企业被注销。赖某将汤氏叔侄俩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饲料欠款6398元及利息。经审理后,6月25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叔侄俩支付赖某饲料款6398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汤某和汤某某叔侄俩于2013年注册成立某肉牛养殖场(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即为汤氏叔侄俩。期间,因该肉牛养殖场需要,原告赖某以赊销方式供应饲料,经结算,侄子汤某于2014年7月向赖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汤某某欠赖某饲料款6398元及从2014年元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赖某认为,汤氏叔侄俩合伙养牛买饲料,故应支付该欠款,为此诉至法院。另查,肉牛养殖场合伙人为汤氏叔侄俩,叔叔汤某系法定负责人,后因经营不善亏损,经合伙人即两叔侄决议,于2015年4月20日决定解散被注销。
汤某辩称:叔侄两人合伙属实,但已散伙,对侄子汤某某在赖某处赊购饲料及出具欠条均不知情,故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的经营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汤某某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股东)向赖某赊买饲料,结算后并出具欠条,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汤某某的前述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可证明该肉牛养殖场与赖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其货款的事实。该合伙企业应按欠条的约定向赖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否则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该肉牛养殖场已解散,汤氏叔侄俩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赖某诉请汤氏叔侄俩支付货款及按约定支付利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汤某某向原告购买饲料和出具欠条均在合伙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故汤某以其对该欠款不知情及合伙企业已解散为由,对该债务不予认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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