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 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5-07-27 09:33:05


    万安法院网讯 陈红因年龄不够未办到身份证,便冒用他人身份证与陈武领取结婚证,而这一错误导致现今其子女无法上户口也不能按揭买房,为此向万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结婚登记。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政登记案,准予撤销陈武与陈红的结婚登记。

    陈红与陈武系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因陈红年龄不够未办到身份证,其父母借张婷的户口为她办了身份证,陈红遂以张婷的身份与陈武于2001年10月18日在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该冒用身份证过期,而真正的张婷(已婚)的身份证信息与假冒的张婷完全不同,导致与原告结婚的张婷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而在法律上陈武是已婚,陈红是未婚,以致子女无法上户口和按揭买房,遂在错误发生后陈武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陈武与陈红双方登记时亲自到场提供的户口、身份证等材料形式审查后属合法并颁发结婚证,其行为没有过错,但因陈红持冒名张婷办理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陈武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张婷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了该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悖,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故准予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但造成该无效行为的过错不在于被告,而在于陈红,故诉讼费应由陈红承担。(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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