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因无钱吸食毒品,两相好结伙盗窃弄钱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千元,其相好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 罗某多年前开始吸毒,林某自从跟他好上以后,也跟着一起吸毒并染上了毒瘾。两人吸毒花完了钱后,罗某便提议去偷东西。2014年9月至10月,罗某和林某骑着摩托车流窜至万安县、泰和县等地的农村,由林某负责在外望风,罗某用钢筋剪剪断大门挂锁潜入农宅进行盗窃,总共盗窃16次,其中未遂6次,盗得金银首饰等财物总计价值7515元,盗来的财物被两人换取毒品吸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罗某提议实施犯罪,为此准备作案工具,并在作案中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部分犯罪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林某多次入户盗窃,且为吸毒而实施盗窃,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罗某量刑时选择从重处罚,在对林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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