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棚夜现面具人 青年涉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9 11:28:05


    万安法院网讯 刘某、吴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含有伪麻黄素和氯代麻黄素成分的制毒物品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等刑罚。目前,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长汀县的刘某听说加工制毒物品销售可一夜暴富,就产生了加工制毒物品销售的想法。2014年3月份,刘某在福建省长汀县购买了250千克麻黄素并邀集吴某等六人躲到江西省万安县窑头镇偏僻荒山的一座废弃猪棚里准备生产制毒物品。5月21日夜,刘某等人在猪棚外望风,吴某等人则头戴防毒面具在猪棚内开始加工麻黄素。22日凌晨3时许,万安县公安局将该生产加工制毒物品的窝点查获。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分别提取样品送至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检出伪麻黄素和氯代麻黄素成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等七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含有伪麻黄素和氯代麻黄素成分的制毒物品,属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在逃跑后主动返回作案现场向公安人员投案,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属初犯,归案后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选择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属初犯,归案后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故选择对其从轻处罚;其余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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