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通讯形式多样的今天,法院办案方式也与时俱进。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法官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传票之后,被告以电话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诉讼管辖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形式亦应允许。被告以电话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并且长期在外省务工,法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遂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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