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刘某曾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四个月后,刘某又流窜至万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吉安县、永新县、青原区等地,疯狂盗窃摩托车30辆。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刘某常年无业,好逸恶劳,为获取“快活钱”,不择手段。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刘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又琢磨出一条盗窃摩托车的“生财之道”。刘某自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先后流窜到万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吉安县、永新县、青原区等地,采用剪线接线的方法,盗窃作案30次,盗得正三轮、两轮摩托车共计30辆,价值1971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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