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买电筒 爆炸致损终维权

  发布时间:2016-09-27 14:59:45


    万安法院网讯  为贪图便宜在流动商贩购买手电筒,电筒爆炸致损害,几经周折联系生产者皆无果,一纸诉状告交法院,合法权益终得维护。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5日,原告在圩镇一摊贩处购买一个可充式手电筒,2015年12月20日晚,原告第一次为手电筒充电,当原告手握手电筒插入插座时,手电筒发生爆炸,手电筒炸的粉碎,将原告右手的中指、环指、小指炸烂,急入医院治疗。出院找不到商贩,于是原告联系生产者,但始终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辩称,手电筒系在流动摊贩处购买,有可能是假冒产品,原告未对手电筒残骸进行鉴定,并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向法院提交一份该公司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报告称其公司产品并不存在质量缺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购买的手电筒在第一次充电时发生爆炸,系正常使用,可确认手电筒存在缺陷。被告某公司仅怀疑该手电筒非其公司生产,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提供的手电筒包装盒、爆炸物残骸皆可以证明致其损害的手电筒就是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被告某公司称其产品通过了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只能证明送检产品是合格产品,并不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没有缺陷。被告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就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而被告不能在举证期间提交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本案爆炸手电筒系在流动摊贩处购买,但并不能以此为由认定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否定生产者的责任。遂结合本案的损失,法院判决生产者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59.48元。

    法官提醒: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产品各式各样,流通摊贩为节约成本、谋取暴利,在各处不定期不定点销售三无产品。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到安全性能有保障的产品,也方便日后更好的维权,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尽量到正规店铺与商场购买产品。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钟燕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