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员安排不当出事故 与肇事者共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9-27 15:02:19


    万安法院网讯  带班员安排没有叉车操作证的工人开叉车搬运模板,结果将另一个工人挤压致死。9月2日,万安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肇事者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带班员廖某也以同罪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某公司承包了某轨道板场临建工程。今年5月3日下午,某公司的带班员廖某组织14名工人到轨道板存放区开展安装基础模板作业。廖某与手下的工人陈某系同村老乡,知道其在老家时会开农用车,于是,廖某未经叉车所有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许可,安排没有叉车操作证的陈某驾驶叉车搬运模板。陈某驾驶叉车倒车时,没注意到另一位工人周某站在叉车后方,致使叉车尾部将周某挤压至仓库墙体,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陈某、廖某与某公司一起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万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章驾驶叉车,廖某在生产、作业中未经叉车所有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许可,安排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陈某违章驾驶叉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陈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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