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闪婚酿苦果 法官监狱判不离

  发布时间:2016-10-09 16:40:17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窑头法庭在吉安监狱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刘某今年34岁与被告邱某今年62岁,双方年龄相差28岁,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因被告邱某2016年1月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吉安监狱服刑。

    原告刘某诉称,双方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与债务。双方结婚后感情就不好,现因被告在吉安监狱服刑,判刑后,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由于不便协议离婚,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刑事判决书均无异议,予以采信。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送达判决书原告刘某时,刘某哭诉说:“这样都不能离婚,我跟他哪里还有感情,这日子没法过了。”

    俗话说:结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现如今,离婚案件日趋增多,很多当事人往往在结婚时过于草率,还未了解清楚就办理结婚登记。待双方相处久了便开始发现对方的缺点无法容忍,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离婚。现实生活中,离婚将涉及两个家庭及小孩等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简单的认为:好就结婚,不好就离婚呗。对此,法官提醒:离婚最主要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而不是一味的以自己个人理解去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法律是无情的,社会终有情,不能以冷冰冰的态度去面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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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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