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肖某经营着一家汽车修理厂,自认本分经营、从未克扣过工人工资。王某于2014年11月1日入该汽修厂担任钣金工,双方就薪酬等从未发生过争议,后王某于2016年4月10日提出辞职,双方结清工资未曾想王某以其在职期间汽修厂未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支付双倍工资55000元及社会养老保险金36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汽车修理厂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为用人单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也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厂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汽修厂亦未与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予支持。但因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仲裁委对王某请求支付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了核减。对此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协商未果,一气之下的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肖某不解为何已按时给付工资,只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件小事竟要落得给付双倍工资的后果,怎会如此严重,承办法官针对其疑惑详细讲解了劳动合同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肖某恍然大悟,感慨到:“还是要懂法、学法啊,早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就不会这样了,唉”!
最终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获得了汽修厂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案结事了。肖某也称将牢记教训,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管理、诚信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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