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本付息虽违约 强扣物品证件不可取

  发布时间:2016-10-11 15:12:53


    万安法院网讯  2013年8月31日,万安县王某与甲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订立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某牌汽车一辆,车辆总价160800元,首付款48240元,首付比例30%,贷款金额11256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合同订立后,王某支付了首付款,提走现车。但截止2014年6月13日,王某总计存入还款专户金额计31805元,尚不足以偿还甲公司的贷款本息且每期都逾期还款。2014年6月23日下午,某汽车金融公司派人包围王某并强行拿走车钥匙,在未清点车内物品的情况下,不顾王某的阻拦,将立即王某的车快速开走。王某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经调查认为不符刑事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未立案。公安局调查期间,王某陈述车内有21000元或22000元现金,及相关证件和票据,甲公司提供了车辆内物品清单。王某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公司认为王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其控制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给其一个公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王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严重违约,2014年6月3日前,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向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其存入专户的款项也不足以清偿期限内应还贷款本息;另一方面,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控制王某车辆并未违约,但以强制手段扣押并开走争议车辆是违法行为。且甲公司扣押王某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车内物品,不依法清查移交,具有完全过错,致使王某生活、工作不便,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王某向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甲公司归还王某车辆,返还王某现金21000元、车辆所有权证和行驶证,有王某车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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