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邹某找到有几分熟悉的温某,要温某帮忙还款,并承诺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温某为了区区手续费,被人骗款48000元。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8000元。 温某在万安县城开了个童装店,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广东人邹某。邹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温某并告知密码,让和温某帮忙偿还其信用卡欠款,并承诺付给温某1.5%的手续费。邹某让温某三次帮忙偿还了其信用卡欠款,每次均由温某在自己店里的POS机上用邹某的信用卡刷出已还的本金和应得的手续费。
2016年2月25日,邹某又将一张邮政银行信用卡交给温某,要温某以同样方式帮其偿还该张信用卡的欠款48000元 。温某确认密码无误后,通过其手机银行向该张信用卡转帐48000元。邹某收到还款短信后,马上用手机拨打邮政银行信用卡服务中心电话修改了密码,后又再次拨打邮政银行信用卡服务中心电话将该张信用卡挂失。3月1日,邹某在广东省河源市补办了信用卡,并在该地一家超市的POS机上刷现金48500元,偿还了其他信用卡的欠款。而温某四处找寻邹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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