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高速路上行走被撞身亡 管理机构存管理过失得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13 10:08:07


    万安法院网讯  袁女在高速路上行走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家属以疏于管理存在过失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告上法庭。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西高速投资集团赔付原告肖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38401.9元。当事人各方表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日前,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按判决向肖某等人全面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6年3月19日,张某持驾驶重型牵挂两车行驶至大广高速万安路段与行人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认为江西高速投资集团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误入高速公路的死者,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高速投资集团辩称,袁某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对事故的发生具重大过错,其死亡系张某交通事故和袁某自身不注意安全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是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这一事实的认定以及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按一般理性正常人的日常经验法则,结合事发当日大雾天气以及因交通管制导致收费站人车曾一度混乱等实情,该院依优势证据规则,对原告主张的袁某系从江西高速投资集团下属的万安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定。袁某非法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导致自身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违章驾驶应当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江西高速投资集团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并劝阻袁某从其下属的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有一定过错,亦应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袁某死亡系三种原因力综合作用的结果,该院遂根据原因力作用大小,综合认定江西高速投资集团在本案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8401.9元。一审判决后,该案当事人各方均服判息诉未上诉,江西高速投资集团对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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