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不服万安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故请求万安县法院予以撤销。万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遂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邝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离开。王某随后故意用钢钉将邝某停放在某广场门口的凯迪拉克牌SUV车辆进行多处损毁,虽然王某对损毁邝某车辆的事实拒不承认,但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证实。此外万安县公安局在办理王某故意损毁财物案中,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充分尊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万安县法院认为万安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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