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罗某收取王某、郭某的购房定金后又反悔,被王某、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罗某双倍返还。近日,该起因售房反悔引起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由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罗某当庭履行了返还定金义务,原告王某、郭某遂撤回了起诉。 经房屋中介介绍,王某、郭某分别与罗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郭某分别向罗某购买店面一间,面积32.58平方米、37.11平方米,价格均为10000元每平方,双方约定于12月19日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并交清房款。11月25日,王某、郭某又按约定分别向罗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罗某出具收条各一张。12月19日,罗某反悔不售,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仅于次日向王某、郭某各返还定金21000元。经协商未果,王某、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王某、郭某和罗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定金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双方就房屋过户和房款的支付约定了具体日期,罗某亦向王某、郭某分别收取购房定金20000元。到约定的日期后,罗某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王某、郭某诉请罗某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法官做罗某法律解释工作,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在已返还定金21000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返还王某、郭某定金7500元,并当庭履行。王某、郭某表示同意,遂即撤回了对罗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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