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单并非借条 索要借款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2-27 09:33:21


    万安法院网讯  曾某分两次通过银行向宋某转账70000元,因双方发生纠纷,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归还这笔款项。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宋某邀请曾某之妻梁某到南京投资,6月30日,梁某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通过对行业细致实地考察,现自愿加入连锁销售行业,并作出如下郑重承诺:1、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身份证、学历证、照片);2、保证积极参加行业的一切学习;3、保证严格遵守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做好自律;4、遵循投资原则,自负盈亏。”8月7日,曾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宋某的银行卡汇入10000元。11月21日,曾某出具了一份相同内容的《承诺书》。12月30日,曾某又向宋某的银行卡汇入6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曾某向宋某的转账凭证属实,但宋某已提供证据证实该转账款项系曾某夫妇用于投资连锁销售业,并非宋某向曾某的借款,曾某对此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本院向曾某释明后,曾某不变更诉讼请求,仍坚持原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故曾某要求宋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为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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