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没有老乡 生意中欠款得还

  发布时间:2017-03-15 08:30:17


    万安法院网讯 朱某在异乡向老乡陈某赊销电视,欠下陈某货款8万余元,到期未付被诉至法院。近日,该起买卖合同纠纷由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明法释理,朱某庭外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陈某遂撤回了起诉。

    陈某和朱某系老乡,一起在云南省某国际商贸城经销电视,朱某向陈某赊销电视。经双方结算,朱某欠到陈某货款85800元,并出具了还款计划。到期后朱某拖着未付,被陈某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朱某向陈某赊销电视,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诚信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中,朱某进货后与陈某进行了结算,并以还款计划的形式对所欠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故应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朱某自知在法律上和情理中均理亏,于是庭外主动找到了陈某和解。在收到欠款后,陈某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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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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