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方的大调解经验

赴三明考察组考察报告

  发布时间:2009-10-26 16:19:22


    人民法院工作性质离不开定争止纷,要达到案结事了、促一方平安、保社会和谐的目的,中国的司法调解制度素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然而,位于祖国东方的福建省三明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诉讼内、外调解,诉调对接的新机制,通过搭平台、建机制、筑网络,建立了一个以法院为主体、三调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的调解经验,在2009年1月1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以整版头条的显眼位置,进行了宣传报道。东方的调解经验不仅在那里开花,而且在那里结果。 

    为了学习三明法院的宝贵经验,万安县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派出以张海峰副院长带队,由康宽梁、郭明生、康青为队员的四人考察组,于3月9日踏上了东行取经之路,进行了为期5天的实地考察。下面就福建三明法院大调解的先进做法和我们的体会报告如下。 

    一、大调解的催生 

    3月10日上午,春光明媚,天气格外晴朗。我们考察组一行4人来到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建了办公楼,在12楼法院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杨怀荣主任,他是中院一支笔,是《人民法院报》的通讯员,他与《人民法院报》记者马守敏合作写出了《三明大调解机制构建路径解析》的通讯报道。杨主任得知我们来的目的后说道:法院办案以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最好,一审案件的调解率都高于二审,基层法院办案很重视调解,调解的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更新,三明法院大调解机制的首创在梅列区法院,他建议我们先去梅列区法院看看。三明市是一个地级市,有二个区,梅列区是三明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也是经济文化的中心。该区有3个街道、2个乡镇,人口18万,农村人口只占1.2万,主要为城镇人口。当天上午,我们在中院一位老同志的带领下,来到了梅列区人民法院。梅列区法院郑家斌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接待了我们。在座谈会上,郑副院长说:院长罗继民去市委党校学习了,他今年50岁,是连任3届的老院长了。罗院长热爱学习,思想活跃,工作热情高,干劲十足,很有创新精神。早在2006年10月,他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到了2007年10月,他又认真研读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会上的报告,再一次加深了对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性的理解。要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的构建人人有责。他早对法院坐堂审案,一味强调当事人举证,简单判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缠诉上访而深感忧虑。怎样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他想到了历史上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就建立了调解制度,实行巡回就地审判,将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起来。他觉得司法调解制度的内容应该充实和深化,人民法院可以也应该为社会和谐与稳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这个实实在在的事就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让当事人在立案前能息诉则息诉,在判决后能从内心服从判决,案子结了事情也了,或者说案结事明了,就是让当事人赢得踏实,输得明白。于是,罗院长脑海里产生了法院办案要加大调解的力度,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法院调解的想法。2007年法院诉讼费下调,经费统管后法院不再为办公经费去追求多办案了,而是要在办好案上下功夫,凭着他很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一个社区联动的调解机制就在这时催生,在东方这片土地上开花了。 

    二、大调解的做法 

    3月10日中午,学习结束后的罗继民院长接见了我们。他个子不高精神好,说话不急不慢有板有眼,他给我们讲了大调解平台的搭建情况。 

  梅列区法院通过调研发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不能形成合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沟通的平台和对应衔接的机制。要搭建平台就是要建立机构,没有机构就没有管事的人,机构不多就不能形成网络,就没有大调解的平台。因此,第一步就是要设立联动调解工作室,要在3个街道2个乡镇或有关工作部门均设立这样的机构,机构要有办公场所,要有具体管事的人,法院在每个联动调解工作室都确定了一名挂牌的社区法官。与此同时,还在5个乡镇街道设立7个社区联动调解中心,中心的成员由行政机关确定。为了加强社区联动调解中心的组织领导,于2008年3月成立了由罗继民院长为组长,三个副院长为副组长,刑事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林业庭、执行局、立案庭、办公室(顺便说一下,梅列区法院没有设法庭,但有独特的少年庭和林业庭)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联动调解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办公室来具体协调活动的开展。而且在7个社区联动调解中心都有法院的责任领导人、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社区法官。联动调解以法院为主体,根据社区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遇到医疗纠纷、职工权益、师生权益、妇女儿童权益、军人军属权益、“三农”纠纷、林权纠纷、信访、交通事故赔偿、商会企业等,就要与区卫生、劳动、工会、教育、妇联、司法、农业、林业、信访、工商联、人武部、乡镇街道、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商会、社区警务室等37个部门联动,共同对社区非诉纠纷和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构筑大调解格局。                        

    下午,我们考察组在郑家斌副院长的带领下,来到法院立案大厅,听取了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详细介绍。在立案大厅里,有一间“联动调解工作联络室”,工作室设专职联络员1人,负责对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属于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与设在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或有关工作部门的联动调解工作室进行对接(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的有关联络和衔接工作。 

    立案庭联动调解工作联络室的具体做法是:(一)暂缓立案的诉前调解:立案庭法官审查后,对符合调解条件且没有经过民间调解组织调解过的案件,在征求起诉人的同意后,将其引导至联络室的联络员处,由联络员指导起诉人填写《诉前联动调解案件申请表》,然后联络员将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从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了解案情、方便当事人调解的角度,确定接收案件的联动调解工作室。联络员在移交案件前,要填写《诉前移交调解案件登记本》,接受案件的联动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应筌字确认。调解室的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调解次数不超过3次。案件办结后,联动调解工作室要填写《诉前移交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法院联动调解工作联络室。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立案庭立案后,再由联络员出具调解书进行确认。对达不成协议的,由立案庭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二)诉讼案件分段调解:1.庭前委托调解。立案庭已婚受理的案件,业务庭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可在开庭审理前,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导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案件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移交给立案庭的联动调解工作联络室,由联络员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然后出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委托调解函》,再将案件移交相关的联动调解工作室调解。联动调解工作室办结案件后,要填写《委托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联络员接到反馈情况后,要将移送或通报给委托的独任庭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业务庭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2.庭中邀请调解。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业务庭法官将根据案情,认为需要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且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参与调解,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暂时休庭,填写《邀请调解案件申请表》报立案庭联络室。由联络员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再由联络员负责向被邀请对象发出《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邀请调解函》,并在〈邀请调解案件情况登记本〉上登记。被邀请的对象参与法庭中调解的情况,业务庭办案法官应在结案后填写〈邀请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将结果报立案庭联动调解工作联络室备案。3.判前释明调解。对在开庭审理后宣判前的案件,业务庭办案法官认为有必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案件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移交立案庭联动调解工作联络室,联络室同样按庭前委托调解的移交、办理、反馈、确认的程序办结。(三)相互协助调解:主要是指法院业务庭法官、法院社区联动调解中心的社区法官与社区联动调解工作室、街道、社区、行业调解委员会、相关单位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的相互帮助、支持与配合。 

  梅列区法院通过一年多的运作,社区联动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有:一是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社区纠纷;二是完善和强化了调解职能;三是密切了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四是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五是提高了人民用行政调解的权威。该院的做法得到了三明市委、梅列区区委的高度评价,为了使这项工作长期而顺利开展,梅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梅列区联动调解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梅综治委文件,使联动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了,这一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 

    三、交通审判巡回法庭的先进做法 

    在三明地区考察期间,三明市中院的杨怀荣主任特别提到了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做法值得称赞。于是我们考察组于3月12日去了大田县。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辖区内有192条各级公路穿梭而过,道路总长1500多公里。我们走的是高速路,大田县法院胡玉锋院长亲自来到高速路口迎接我们,使我们深受感动。我们的来意早在电话中就先行告知了,第一站我们便去了大田县交警大队。这是一幢新建的办公楼,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就设在县交警大队的三楼,法庭有3间办公室,一间是审判庭,一间是调解室,还有一间大厅是接待室兼办公室,办公室的墙壁上张贴了许多图表和告知事项。 

    胡院长告诉我们:近些年来,大田县境内各类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年平均高达1200起,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为了使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尽早得到司法救济,为人民群众提供宽松的司法环境,大田县法院党组一班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5日正式设立了交通审判巡回法庭,配备了一个合议庭的人员,一名书记员,派驻到县交警大队办公,实行巡回办案,创建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的新机制,较好地实现了法院调解与交警行政调解的衔接。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共立案825件,审结824件,涉诉案件总标的16191万元。其中调解结案807件,判决结案17件,调解率达97%,所审结的案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790件,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 

    大田县交通审判巡回法庭的具体做法是:1.制作简便、填充式的诉状及范本模版,方便当事人写诉状,实现立案零距离。2.采取交警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后,法庭即予以预立案,调解结案后,调解结案后按协议赔偿金额为准,依规定由肇事方交纳诉讼费,保障了受害人“零成本”获得有效的赔偿。3.与交警联手制作“交警调解移接交表格”,法庭针对表格中交警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争议部分赔偿项目作进一步的调解,实现了交警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4.针对外地事故当事人,设立远程网上“QQ”法庭,通过视屏在法官、交警的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和解协议,实现了异地调解零距离。5.在法院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用帐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的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款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打下了坚实基础。6.针对个别肇事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法庭能及时告知受害人有权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在延续了保全措施后,有利于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并能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7.方便了法庭干警与事故处理交警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工作情况通报、研讨,实现司法调解与交警调解信息的共享。8.有利于法庭、交警、保险公司三方座谈协商,达成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的共识,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救助。    

9.法庭干警不分工作日、节假日全天侯提供服务。大田法院的做法,得到了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和省高院何鸣副院长的称赞,《人民法院报》《福建日报》《东南快报》《三明日报》都对大田交通审判巡回法庭的先进做法进行了宣传报道。 

    3月13日,我们圆满完成了对三明法院的考察,在回程的路上,我们在思考:过去,我们法院审判庭和法庭在办理民事案件时也很注重调解,但我们的思路局限,做法单调,调解缺乏力度。三明法院的大调解机制整合了多个部门、多种调解方式的优势,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他们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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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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