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9-10-27 10:23:5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未来走向决定了一个国家发展的方向和快慢。近年来,我国未成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不容忽视。根据政协万安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试对我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犯罪成因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提出一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1、近几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即我县未成人犯罪的现状:

从2003年开始至2008年6月,我院共受理审结了16件22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人被判处缓刑,1人被判处管制,其余20人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了实刑。

    这16件案件类型为:抢劫罪8件11人,占案件总数和人数的50%和50%;盗窃罪3件4人,占18.7%和18.1%;故意伤害罪3件3人占18.7%和13.6%;聚众斗殴1件3人,占7.14%和15%;强奸1件1人,占7.14%和4.5%。

上述犯罪中,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大多是针对在校学生或者上学路上的学生进行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面向社会;故意伤害罪中一起是在校学生之间的互殴引起的,另二起则是未成年社会青年之间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是因斗殴双方在网吧里发生口角而引起的。

    22名未成年罪犯中,3名是在校学生,其余19人基本上是刚从学校毕业或者缀学在家的中学学生;罪犯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3人,占总人数的13.6%,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19人,占总人数的86.4%;其中有4名外地流窜至本地作案的罪犯,18名本地罪犯;另有4名罪犯的家庭系父母离

异,3名父母均在外务工,长期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其余罪犯基本处于一种父母无法监管或小孩根本不听父母管教的现象。

    2、综上,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从我县近几年的数据统计来看,2003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0%,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9%。

    二是犯罪类型多元化。现在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抢劫、盗窃、伤害、敲诈。此外,强奸、聚众斗殴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中,大都文化素质不高,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80%以上,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高达90%以上。由于他们缺乏是非分辩能力,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沾染了许多不良习气。十几岁的青少年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四是犯罪方式团伙化。青少年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故经常纠集几人相互利用共同作案,这类案件占青少年犯罪80%以上。我县2002年度万安中学的一伙学生与一个社会青年纠集在一起,仗着人多进行抢劫的事,就是比较典型的团伙犯罪。99年度窑头剡溪中学也有一伙学生5人(兰某、肖某某等人,其中有二人在南昌读书)结伙抢劫,在路上拦路抢劫行人,都是团伙犯罪。

    五是父母离异家庭孩子犯罪居多。单亲家庭的小孩从小生活在父母的争斗之中,性格容易扭曲,特别敏感、脆弱,容易产生对社会不满的情绪,一旦父母离婚成功,他(她)又生活在了缺少父爱或者母爱的家庭中,这同样对其健全人格的形成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异家庭的小孩特别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县这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离异家庭的小孩占了18.2%。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1、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由于没有得到较好的培养,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由于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青少年年纪都较小,心理还不成熟,知识不多,社会经验也很少,却自我感觉是“大人”了,想脱离大人独立行事,而有时又怀疑自己的能力,寻求他人指点。他们在心理上经常处于矛盾状态,境遇不好时更是如此。一些少年就是在这种心境下,离家出走,想要独立,但因没这种能力,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我院04年办理的唐某盗窃案就是如此,唐某刚满16周岁,是湖北人,因与母亲吵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因年龄小,打工进不了厂,在外又人生地不熟,最后吃饭都没钱了,就在我们县城一户人家家里偷了几百元钱和两部手机,最后被判了六个月刑。

    青少年的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做事易冲动,认识偏颇,观念紊乱。青少年的认识能力提高很快,能分辨一定是非,判断一些事物,但由于心理的半幼稚、半成熟状态,经常表现为认识上的片面性、表面性,因而失误,且固执己见,正是常说的“不撞南墙不回头”。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信任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老师的话,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得越来越远,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3、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也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4、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且最大最主要的原因是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非法游戏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我院曾办过一起刘某奸淫幼女案,刘某只有17岁,因为看了黄色录像而模仿,将邻居家11岁的小女孩强奸,结果被法院判了二年刑。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1、加强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尽管青少年年纪小,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丑恶,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对于青少年,我们应当培养其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遵守学校纪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家长要学会培养、教育好自己孩子的方法。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会把孩子推向邪路。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4、社会预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也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在打击的同时,要注意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青少年、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纠正工作存在过于程式化、表面化的误区。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加强未成年罪犯的系统心理辅导,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性格多变,极易重塑,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生活告别,从心底真正幡悟,须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触及内心的心理辅导,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其次,要加强技能教育,帮助拓宽就业渠道。许多服刑期满或是非监禁刑执行期的未成年人,正是因为整日无所事事,生活又无来源,就又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因此,应该重点对他们进行技能教育培训,从而为就业创造机会。同时政府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就业培训、求职信息网络,让这类孩子摆脱“游走江湖”的境遇,得以学会谋生的技能,为自己找到发展的空间,重树对生活的信心。

    5、司法预防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未成年犯实行人性化审判和帮教管理,确保未成年犯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具体落实。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审判时,一律适用从轻、减轻判处原则;坚持一律不公开审理原则,充公保障未成年罪犯的隐私权;对未聘请辩护人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指定专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

尽管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和完善,各地之间在具体做法上亦有差异和冲突。因此在立法上应有进一步的突破,真正建立一种特殊的宽容、保护、救济制度,拓宽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生存之路,从根本上阻隔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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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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