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老夫妇败诉。同年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借条确系威逼而立。随后,莫兆军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逮捕。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告人莫兆军对当事人张坤石夫妇自杀这一超出正常的后果不可能预见,主观上没有过失的罪过;其在案件审理中履行了一名法官的基本职责,没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行为,且张坤石夫妇自杀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莫兆军履行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判决宣告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处宣告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兆军不构成犯罪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兆军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没有出现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当事人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故驳回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争议的理论焦点在于法院裁判的依据是在于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法官断案依据的是法律真实,莫法官在被告未就其主张的借据是受原告胁迫而写提出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是符合民事法律证据规则要求的,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他们确实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法官的行为其实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尽管他没有发现真相,但他却严格遵守了法定的程序,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假如这个法官为了追求所谓的真相,根本不顾法庭审理过程,证据的举证情况,而直接靠自己的感觉判张氏夫妇胜诉,结局又将如何呢?他的裁判可能确实是符合客观真实的,即实体上是正确的,但这个判决实现正义了吗?我想几乎每一个理性的法律人都会作出否定性的回答。
莫兆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结合最近一段时间暴力抗法等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反思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不信任,而这个“不信任”的原因是多方面、日积月累的。民众对司法的绝望导致了当事人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寻求“公正”,一旦有人自杀了,因“死人为大”,就能引起重视、激起民愤。而张氏夫妇就利用这种方式来寻求“正义”。偏偏中国的社会制度承担不起这种民愤的打击,它不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坦然地面对民意的批评和媒体的抨击。那么,更高层次的领导为了“平民愤”,就以牺牲低层次的官员为代价,以求缓和社会矛盾。这种时候,事情往往就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领导一个批示下去,要求“彻查到底”,责任本应该由一些人承担的,却由另一些人充当了替罪羔羊,往往到了最后,被追究责任的人是最不应该负责的人。而更为遗憾的是,这种做法更加鼓励了民众对这种“申冤”方式的认同———最有效的办法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起诉、上诉,而是像张氏夫妇一样去“自杀”,或者像许多人一样去“上访”、“找领导申冤”……。为了帮民众“申冤”,一些人干预了司法,遗憾的是,这些有权力干预“法官权利”的人,其法律素养比法官还要低。甚至有官方口号说“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司法没个准儿,陷入一种“丛林规则”,谁的拳头大,谁的影响大,谁就胜诉。此时,民众就会对整个司法体制更加不信任、更加绝望,于是,很多人在进法院之前,都不相信法院是公正的,败诉了,就去上访,或者像张氏夫妇一样去自杀,形成恶性循环。
反思二:民众的民意多从道义上而非法律上作判断,而民意带有极大的倾向性。特别是在注重传统伦理道德的中国,普通民众在对一些案件作出判断的时候,是非常情绪化的,他们更多的是从道义上作出绝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死或者不死,判或者不判,完全拥护一方,或者完全排拒一方。这种绝对性的判断模式与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因为对民众而言,他们的判断只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可以心安理得了。
总之,根本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这种现状并不是法官一个人的责任,也不是一个法院的责任,而是整个体制上的问题。解决这种问题的唯一方式就是司法独立。然而,在中国现行的状况下,司法远远不能独立。从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来看,它由党组织考察,人大任命,自然要对人大负责;从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来看,是由地方拨款,自然要服从于地方政府领导;再者,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也能影响法官的判案……“如果法官依法执业,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那么作为法官就很难做到对法律负责了,就更大可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检察院之所以逮捕莫兆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
法律要调和各种冲突,包括实体与程序的冲突,公正与效率,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较量,法律无时无刻不在谨慎地调和着它们,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因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样,就说“你这个法官判错了”,就把法官抓起来,那么,在这个个案上,对一方当事人是‘公平了’,但破坏的将会是更广意义上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从来就不是为了某一个人而制定,法律应当为“社会”做主,为了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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