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村正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转型,经济、政治、文化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呈现权利多元化、管理乏力化、文化多成份的特点,对司法有着特殊的需求,司法能动成为农民强烈的呼唤。人民法庭是农村司法的主体力量,农村里的司法能动主要是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研究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对于探寻司法的方法和路径,完善农村司法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义。 一、当代农村的新变化及能动司法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当代农村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权利时代已经形成,身份时代偏安一隅;熟人社会仍为主流,陌生人社会发展迅速,具体表现为:
权利多元化。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多,农村由单纯的粮食生产结构,转变为农工商贸为一体的多元经济结构;农产品销售加工增多,个体工商业发展迅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口在农民中的比重上升;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可支配财产和利益的增多,使得农民权利种类和内容丰富,相互多以权利义务划清彼此的关系,进行正常的交往,传统道德和习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渗入程度较深,权利时代基本形成。
管理乏力化。为了落实村民自治,保障农村民主权利,公共权力逐步从农村社会退出,同时,因为农民长期缺乏自我管理的实践,自治能力较差,农村的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水平不高,作为集体所应有的组织力、凝聚力不强,整个村集体显得松散杂乱,自我排解矛盾和纠纷的渠道不畅,集中体现在许多民调组织有名无实,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在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上,对公共权力有依赖思想。管理乏力成为当前农村一个显著特征。
文化多成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文化既有在原土地上新生长的内容,又有外来文化的加入,使其在成份上既保留传统,又包含现代,相互吸收,彼此交错,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的思维内容,提高了农民思想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的杂糅,模糊了部分人的思想,降低人们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路径选择能力,往往既相信法律,又迷恋传统道德习惯。
农村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新变化,决定了农民对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权利的多元和丰富,使得人们在利益分配和调整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相应增加,由于自治能力的缺乏,不能自我化解,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乏和软弱的情况下,对司法的需求性增强。同时因为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贫乏,诉讼技术不高,对司法能动需要强烈,欢迎诉讼调解,支持巡回审理,赞扬义务普法,主张情理入法。
受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现代审判方式限制甚至拒绝了司法能动,突出了法官的中立被动,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当庭宣判,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改革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符合市场经济成熟下的发展要求,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城市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新制度的设计定位于先进的城市文明,服务于经济条件较好、文化素质较高的城市居民,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现实需求发生了脱节和错位。使得这些制度在农村社会的适用过程中困难重重,效率低下,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和严格的遵守,有增无减的涉法上访,屡屡发生的抗拒执行,正是改革新举措在农社会的“过敏”反映。
当代农村社会新特点,对司法能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农村为主要服务领域,以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人民法庭承担农村主要的司法任务,落实司法能动是其职责所系,必须应时而动,突破原有的被动性障碍,改革原有的服务模式,突出诉讼的积极作为,强调法官的主动服务,使司法满足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使司法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上发挥更大作用。
二、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的路径
司法能动实现的路径大致可以划分为观念上的路径和实践上的路径。观念层面上,就是指要始终牢记为民服务宗旨,视主动服务为已任,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为职业理想,把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为始终追求。在实践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上的扩大,裁判过程中的主动,队伍和物质上的保障。
(一)、在司法观念上要突破司法被动羁绊,树立主动作为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紧密联系实际,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能动司法基本要求的思想观念,首先要正确把握司法被动性的内涵。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①。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这就导致了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由此,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它们并不存在矛盾,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司法的被动性主要体现在,司法作为公共权力不能主动地干涉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不能主动地制造纠纷,挑起诉讼,规定司法被动性就是规定司法权运行的界限”②。对于司法作用范围内的事务,司法应该表现出主动积极性。法院及其法官作为裁判者,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袖手旁观当事人矛盾和纠纷,应该树立主动作为理念,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尽力消除各种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因素。无论是诉中的审判服务,还是诉外的法律服务,都是人民法庭应尽的职责,不是向群众赐福施恩,不能有要求回报想法,这是司法能动的应该始终坚持的宗旨。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能动司法的三个价值。第一,政治价值。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民主政权,处在调解和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紧密,接触最多,其积极开展司法能动,给农村群众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生产,维护稳定,落实司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进生产力发展的政治本质,人民群众在享受司法的温暖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和美好,增强发展的信心,激发创业的热情,社会更加充满活力,民主政治会更加巩固。第二,法治价值。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可以通过解释宣传法律、评析判断道德习惯,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调整和规范现实生活,使法律与农村群众的距离缩短,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法在熟人社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使法在农村社会得到普遍的认同和积极的执行,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经济价值。人民法庭扎根农村,与群众距离最近,能够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各种法律关系的大量涌现,矛盾和纠纷必然相应增多,而这些矛盾和纠纷大多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人民法庭就近处理,并在处理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补充他们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不足,可以将各类矛盾和纠纷迅速及时化解,甚至消灭在诉前的萌芽状态。所以,人民法庭开展司法能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护农村发展创造,推动农民诚信友爱,具有经济高效价值。
(二)、在司法实践上要强化主动服务力度,提高司法社会效益。“主动服务是司法能动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能动的直接体现。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能动司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界定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应该包括法院的全部工作”③。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服务,不但为农村社会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促进农村普法工作,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主动服务主要表现在诉前的指导和宣传,提高群众自我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诉讼过程中的组织和服务,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各项诉讼活动,及时从纠纷中解放出来;诉讼结束后的关心和帮助,使诉讼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1、加强诉讼指导,主动服务于民。
第一、立案时指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过程中,不仅仅要耐心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更要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和解释诉讼的程序事项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对其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负担问题,也要提前告知。在实践中,我们将风险提示与举证须知采用书面的方式递交给当事人,且公布上墙,并口头予以告知解释。
第二,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的同时,当前要着力于建立远程立案模式和建立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还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因此,人民法庭当前要以建立上述机制为载体,创新为民司法的方式,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诉讼中指导和法官主动调查取证。根据司法被动理念,司法权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当事人对于自身的权利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并不予以主动干涉。对于有关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后果,除非当事人主动询问,法官也一般不主动释明。但能动司法理念对我们的审判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是对有关法律规定产生错误理解,或者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甚清楚等情形时,审判员要主动予以询问、提醒、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并不会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而影响自身的诉讼利益。当前,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有时难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这是保证裁判结果公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现在不少法官受诉讼当事人主义观念束缚,在理解法官依职权调查范围问题上思想不统一,判案难以服众,造成了负面影响,必须通过加大培训,统一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
第四、审结后指导与司法援助。让人民群众对诉讼活动、诉讼结果能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准确理解,是司法大众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活动绝对不能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明白、不能理解诉讼活动,就不可能接受也就不能认可司法工作,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因此,能动司法要求审判人员要加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告知其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其上诉权利,以及上诉的具体程序和需要的相关材料。在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存在疑问时,要耐心讲解说明,让其心服口服。
2、 创新体制机制, 构筑大调解网络
中国的司法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近年来,中国的诉讼案件增多,上访率也显著提高,无论大小纠纷,人们都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这就与当前司法无法满足人们这一需求相矛盾。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具有其自身的优势,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在这种案件数量增多,司法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更好地发挥能动司法,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必须要加大调解的力度。首先,要坚持诉讼“五步调解”工作法。即立案时调解、庭审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审后调解及判决前调解。坚持“五步调解”工作法有利于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笔者所在的江西万安县人民法院自推广实施“五步调解法”以来,在全县推广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县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方面呈现出“三多三少”的良好局面,即诉前化解矛盾多、立案受理纠纷少;调解多、判决少;自动履行义务多、强制措施适用少,全县社会政治持续稳定。 今年1-6月份,全县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86件,其中调解结案158件,撤诉结案175件,调撤率达68.5%。通过和解也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达46%。其次,要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多方合作解决纷争。审判资源作为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它又是有限的,如果让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都进入司法渠道,有限的审判力量难以完成不断增长和日益复杂的司法审判任务,不仅会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更会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有助于解决法院面临的“涉法信访”等问题,为人民法院的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环境。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就是要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从而缓解诉讼资源有限与人们诉讼需求增多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诉调对接”制度已经体现出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基层人民法院巨大的案件压力,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是基层法官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途径。笔者所在的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自2008年起,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着力构建大调解机制,建立司法协理网络,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行政组织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突出调解结案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该院在全县各乡镇行政村、社区聘任151名司法协理员,组建了一村一“法官”的司法协理员网络。光去年,司法协理员成功调解案件179件,启动“三调联动”诉前调解案件183件。此外,还必须坚持巡回办案制度,深入群众服务百姓。我国现行许多法律都是渊源或移殖于海洋文化的西方,是泊来品。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程式化地对法律进行适用时,往往会与人民群众的传统理念产生一些矛盾或冲突。相对于身穿法袍、手举法槌的法官,老百姓更喜欢走进田间地头、农家小院与他们零距离接触的“平民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亦强调,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 因此,积极推广“巡回办案”制度,将法律的理念注入乡土习俗中,同时将良好风俗植入判决中,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裁判,我想这应是基层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巡回办案是人民法院一项传统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审判方式,是司法工作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服的为民之举。笔者所在的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自2005年起,根据法庭管辖区域点多面广的特点,为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便于加强与乡、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交流,除不定期使用流动法庭乡下巡回办案外,还分别在人口较多的村庄设立了12个巡回审判工作站,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有:一是提供法律咨询、现场立案、开庭审案;二是指导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此项工作开展顺利,解答群众咨询1200余人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441件,帮助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424件。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称赞。该院今年在巡回审判工作站的基础上,扩大了巡回审判点,在全县挂牌设立法务室50个,法务室有驻村法官负总责,日常工作有村司法协理员负责,从而保证了法务室有效运作及功能的充分发挥。
3、 坚持司法便民,完善司法救助机制
能动司法理念的根本价值追求在于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因此,要实现能动司法,就要在实践中积极完善便民机制,力求做到感情上爱民,实体上护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亲民,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目前不少群众因受伤造成生活困难,因此,加强司法救助,保护民生就成为法官能动司法服务于民的重要举措。人民法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从两个方面去做好这项工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解决好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不能打官司的问题;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
(三)、加强法庭自身建设,夯实司法能动保障。工欲善其果,必先利其器。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必须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司法能动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具有司法能动的能力和条件。
1、强化队伍建设。事在人为,业在人创。当前必须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集体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人员的配置上,应突出经验型人才的地位,要让熟悉农村情况,生活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同志到法庭工作,满足农民的心理习惯,适应农村的特殊环境,使司法能动获得更多的市场。当前,人民法院都在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代表群众,体现司法民主,他们的裁判能能得到广范的认同。人民法庭应当选择在当地农村具有优秀品质和较高威望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法理、情理和事理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
2、完善审判职能。人民法庭是社会矛盾排解的前线,是社会的降压阀,要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给其足够的舞台,赋予其更多的职能。人民法庭不但负责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也应负责简单刑事案件的审理。发生在农村的简易刑事案件更多的体现为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因不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而发生的较为严重的矛盾冲突,不具有根本利益上的对抗,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地处理好这类矛盾,可以消除人们心理仇恨,实现村民之间的睦邻友好,否则,就能因刑事处罚而埋下更大的仇恨,生产更多的对抗,不利农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可以就近利用当地的公众舆论、民风民俗消除冲突,既惩治犯罪,又教育犯罪,将矛盾降低到最低限度。方便群众诉讼,是人民法庭最显著特征,就近受理庭区群众起诉,是便民的现实举措,赋予人民法庭完全的立案审查权,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3、夯实物质保障。物质保障是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的基础和前提。在强调司法优质高效的今天,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应该成为人民法院的重头戏。首先,应该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审判场所,同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保证功能齐全,满足审判需要。其次,应特别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远程立案、电子签章,方便人民法庭就近受理案件,及时送达法律文书。还有,应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应足额配备人民法庭车辆,保证法庭巡回审理正常开展;应优先解决人民法庭办案经费,让车子不但跑得了,而且跑得好,坚决解决目前有的人民法庭有车跑不了的工作窘况。提高法庭工作补助,从生活上关心人民法庭干警,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人民法庭事业作更多的创造。
司法能动是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工作主题,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积极实践司法能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强大的作用。
①张榕、陈朝阳:《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开启及其规制》,载《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②刘瑞华:《司法权的基本特征》[J],载2003年3月《现代法学》。
③石英:《论能动司法的实现》,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22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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