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的新时代特征

  发布时间:2011-08-24 09:52:42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8月13日正式实施。对于新的司法解释,人们最讨论最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无份”的规定。在多数人看来,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势必影响到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姻家庭观念。更有人认为它是一部让“男人笑,女人愁”的“离婚法”。而在笔者看来,新婚姻法解释的进步意义不容否认,它是一部具有时代进步性、平等保护性、彰显司法人性化的司法解释。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时代进步性。在解释三出台之前,《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后面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根据,所以这是一个不健全,甚至是空白的法律条文。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多数人有房、有车等不动产,针对这个情况,应当作出补充性的法律条文,弥补《婚姻法》的不足。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女方买房或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也是新婚姻法此规定号称与国际接轨之根由所在。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平等保护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婚前父母给男方买房或给女方买房的现象均有之。解释三对“只要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就认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不是共有”,针对的不仅是男方,也针对女方。诚然,在中国的几千年的家庭观念中,男方买房的现象固然占据半壁江山,但也悄然变化。解释三的出台,它既可以让买得起房的男方放心,也可以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

   三、婚姻法解释(三)不仅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更彰显司法的人性化。解释三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毋庸置疑,但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也可能产生变化,财产的自然增值、自然产生利息,这是不需要人投入的。有些增值是要经过人为的劳动,比如用房子投入经营。那不同的收益所有权归谁呢?解释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夫妻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都尽了义务,也做了贡献,收益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的,也即没有夫妻另一方劳动的收益等还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点过去不是很明确,现在明确了。这样一方面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婚后一方对婚前财产有一些贡献,也是通过付出劳动得来的,就应该算共同财产。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结婚以后,不管谁收入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离婚的话,共同享受、共同使用、共同处理。而一旦离婚了,财产就要一分为二,同时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因为妇女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她们的经济地位一般比男方低,因为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夫妻之间,一般是丈夫在外面打拼,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女性偏重于家庭。考虑到这种情况,分割财产的时候就应该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这也是《宪法》里有明确要求的。《宪法》除了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之外,还有特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要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作为司法解释,自然要尊从宪法和法律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人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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