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回避”流于形式

  发布时间:2012-03-02 08:54:53


    2011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相较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公务员回避的管理规范、丰富了公务员回避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公务员回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公务员回避的监督机制。在充分考虑我国当下具体国情、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适当借鉴国外优秀的理论实践经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紧跟时代建设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对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先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均对公务员回避问题有所涉猎,但公务人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因此,好制度还得强落实,严防“回避”流于形式。

    加强立法建设是当务之急。《规定》作为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加之其对未履行回避行为的公务员仅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罚,而并没有法律强制制裁措施,《规定》就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因此应当适时将公务员回避问题纳入法律或行政法规领域,并对严重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用国家强制手段保障回避制度顺利施行。

    保证信息公开是必要手段。在不侵犯公务员个人隐私前提下,将公务员任职、地域、公务回避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同时扩大公开方式,包括利用机关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务员回避信息,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预防公务员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腐气败习出现。

    完善监督机制是重中之重。包括内部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可具体为:设立公务员回避监督办公室,主管公务员回避的一切事物,包括严格审查拟录用、调整、调任公务员的回避情况,对发现公务员存在回避事项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违反回避制度行为的公务员及时公示处罚,以及公务员回避涉及的其它事物:强化公务员回避投诉机制,包括设立投诉热线、投诉箱、开通网络投诉平台,按时接收,仔细调查,及时通报投诉信息。上级监督具体为:采取全面检查、专案督查、重大问题调查、审查下级机关关于公务员回避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下级机关公务员回避工作,对发现存在违反回避制度行为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涉及的相关惩处条款要求相关机关及时处理并汇报处理结果。社会监督具体为:1.公众监督。保障公众充分发挥自身参与权、表达权,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2、媒体监督。改革新闻媒体机制,大力支持媒体真实、效率、独立的报道、揭露和评论。对公众和媒体检举揭发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公众及媒体反馈。总之要确保公务员用人制度在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下运行,保证权力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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