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永恒的主题

----有感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

  发布时间:2013-11-22 10:21:55


    11月12日,标志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此次大会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开放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的大会,在中国现代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历时四天的大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细化了社会、政治、经济、民生、司法、生态等各个领域的改革任务和方向,对处于改革深水区及攻坚期的中国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纵观全会报告,其中的司法改革成为亮点之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样的表述高度概括和总结了此次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它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的建设,并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两个方面,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两条轨道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人权保障。无论是从原来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还是到现在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系列的举措改革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永恒主题即公平正义。

    读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让人倍感振奋,也看到了最高领导层的改革决心。在为这次改革叫好的同时,作为一名最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如何在平时工作中做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及职业保障,转变思想观念。

    队伍建设是法院各项建设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方向。而队伍建设重点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也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同时要加强法官的岗位责任感教育,坚决杜绝人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官的各项职业保障机制,使法官有职业荣誉感,自觉地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及诱惑,以保证在案件的处理上的不偏不倚。

    2、加强案件的公开审判率,促进司法的透明化。

    公开审判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除法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应公开。审判的公开可以促进审判的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将审判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审判公开的内容有很多:如庭审公开、办案流程的公开、证据的公开、宣判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等等;而公开的方式亦有多种:数字法庭的建设、法律文书的上网、执行案件的联网、邀请旁听、案卷材料的查阅等等。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回避制度作为我国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三大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西谚有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如果裁判者在做出裁判结果时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必然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即使裁判者没有徇私,他的裁判结果也难以让人信服。回避制度在法律上有两种方式,即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同时法律对回避申请的具体程序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回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了解回避事由及其利害关系。因此要求每个法官都能够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加大自行回避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以防止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出现。

    4、加强案件的审限管理,确保公正的及时实现。

    法律对每类案件的审理规定了严格的审理期限,每个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对超审限的规定也相当严格,每个法官都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审限规定。但“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当事人希望的是能得到法院不仅公正,而且及时的裁判保障。前几年,由于片面追求调撤率,以拖促调、以判压调、以要求放弃部分合法利益促成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也使得法官叫苦迭天、当事人怨声载道,对司法的公信力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作为法官不仅要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更应该及时快速地解决纠纷,使已被破坏的法律关系能够及时得到恢复。

    5、加强裁判的统一尺度,防止自由裁量的扩大化。

    由于法律的事后调整特性,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着法律的空白;同时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每个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一,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当事人及社会大众的不理解。如果能够在一定范围和地域内统一裁判标准与尺度,防止法官随意地自由裁量,就可避免类似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