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天塌不下来

  发布时间:2014-11-14 14:22:17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专生张鑫垚舍己救人身负重伤,然而因未成年,当地有关部门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称号。(11月14日《京华时报》)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提倡、提鼓励、不宣传是正确的。但是,未成年人已经舍己救人身负重伤了,已经留下右眼失明、左眼视野缺损的残疾了,已经因伤导致尿崩症、心跳过速和记忆力衰退等病症了,即使认定为见义勇为,天也塌不下来。

  国家有关见义勇为条例中明确,公民即可申报见义勇为;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既然如此,张鑫垚申报了见义勇为,辽宁省相关部门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违规违法,为啥认定一个称号就这么难呢?

  1988年3月13日,四川石棉中学初二学生赖宁,为了扑灭突发山火,主动加入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牺牲时年仅15岁,被授予英雄少年和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等荣誉称号。这是国家授予未成年人的称号,辽宁省学习和模仿一下,未尝不可?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家单位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抢险是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中小学生更不能不告诉任何人就私自去参加抢险活动。这个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人,但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和不准见义勇为。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人世世代代都应该推崇的。尽管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不等于未成年人不能见义勇为,不等于社会拒绝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后流血还要流泪。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适当奖励都不行吗?纵然认定了见义勇为,也不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已经做出见义勇为行为的未成年人,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当下,“以人为本”喊得非常响亮,“天大地大,生命最大”的理念深入人心,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去换取最大的价值特别是人的生命,是全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在他人生命安全遭遇严重威胁时,难道未成年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而不能伸手相助吗?未成年人伸手相助了,获得一个见义勇为的称号就这么难吗?果真如此,可见国人道德滑坡到了何种地步。辽宁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说,如何处理好弘扬正气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小张就是活材料。对于这个活材料的见义勇为认定,辽宁开次戒、破次例,天就塌下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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