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法定”:管官、管权的“笼子”

  发布时间:2014-11-14 08:24:08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权责法定”准则,正是“管住官、管住权”的“笼子”,应当成为踏上依法治国更高台阶的阶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个“权责法定”的准则,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不啻是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笼头”所在,不至于让人民赋予的权力蜕变成为脱缰野马狂放不羁地去轻慢人民。因此,提出“权责法定”准则,便是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更是人民群众最期盼能够管得住官、管得住权的法制“笼子”。

  我们过去、现在,的确都存在有太多的“权力无限”而“责任有限”的“二律背反”状况。到头来,受损的是党和政府的信誉、导致的是党群与干群关系的恶化、遭殃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现在提出了“权责法定”准则,可以从管官、管权抓起,以上带下,以身作则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执法。

  “权责法定”所框定的“法”,自然是应当涵盖为民服务的方方面面的“法”。这个“法”,是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前提下的产物,能真正体现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权责法定”所框定的权与责,首当其冲的,自然是必须依据相关的“法”来确定各级党政官员应当被授予的权力,当然,也应当包括权利,以及所必须承担的相匹配、相对应、相适应的责任,当然,也包括义务。在“有限授权”前提下,企图张牙舞爪地滥权才会被合理地、有效地遏制;企图偷奸耍滑得过且过那种庸懒施政才会被可监督地、可追究地遏止。

  “权责法定”的底线在于依法用权。被赋权为民的部门、官员们,在他们制定政策、措施、办法等等的时候,都得在法律框架内审视再三,因为它们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这就叫于法有据。

  所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权责法定”准则,正是“管住官、管住权”的“笼子”,也应当成为踏上依法治国更高台阶的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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