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非理由 赡养义务不可懈怠

  发布时间:2015-03-23 09:19:57


    一位八旬老人在小儿子的搀扶下,来到法庭。老人坐下后,不停诉说着自己的经历和不易,泪湿眼眶、情绪激动、声音哽咽,不断指责大儿子的不忠和不孝,要求起诉立案。作为法官,每当接到此类案件,总是心生感慨,思绪万千,虽然不尽义务者理由各异,但是,总有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认真倾听、感情融通、说服教育,有时甚至召开当事人家庭会议,争取调解结案,修复亲情,是我们基层法官所能做的。

    中华民族向来以尊老爱幼为传统美德,“百事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道义责任,更是法律义务,父母给了我们生命,他们含辛茹苦、无怨无悔将我们拉扯大,教育我们成长,教导我们做人。《入则孝》中写到:“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千百年来,在中国历史上涌现了不少关于孝道的故事,如汉文帝为母“亲尝汤药”的事迹感动天下,孔子的学生子路“百里负米”的故事传为佳话。

    然而,在当下,因不尽赡养义务被告上法庭者不在少数,每年总有那么几起拒绝给付赡养费,甚至抛弃、虐待老人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2014年9月23日,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指出:“2013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0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4.9%。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6亿。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所载,2011年,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6岁,也就意味着,中国年满六十周岁成为赡养义务人的现象将越来越多,赡养人已年满六十周岁,能拒绝赡养吗?

    从法律的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此基础上,该法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有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或者未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在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都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应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老人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赡养的主要内容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六十岁,不是法定理由,只要尚有经济能力,就应当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只要有行动能力,就应进行精神上的抚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人孰能不老。司法,是国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机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保障受赡养老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加大保护力度,对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及时优先保护,对赡养案件尽量做到速立速审速结;其次,应加强法律宣传,利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教育、指引作用,合理引导公民履行赡养义务;第三,应加强判后答疑、案后回访工作,尽量使案结事了人和;第四,加大打击力度,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赡养义务人,加强执行力度和进行适当的处罚。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行孝道不仅是文明社会的标尺,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每个人终将会有老去的一天,让我们共同努力,使赡养老人成为风尚,尽早实现全社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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