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初体验

  发布时间:2015-05-08 14:53:07


    2015年3月9日,我成为了一名基层法院干警。

    由于没有任何法律实务经验,我怀着紧张,激动的心情去尽快适应崭新的工作环境,熟悉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方式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多观察、多学习、勤总结,力争能够尽快形成战斗力。

    2015年3月,我院受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陈某雇请肖某在工厂内搬运竹子,在搬运过程中,肖某因竹子倒下受伤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所对肖某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肖某因此要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2273.4元。

    收到案卷后,本案主审曾法官立即整理材料,带着我和另外一位同事一同前往陈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那是我第一次到当事人家里,内心有一丝丝的自豪感。车子沿着蜿蜒的柏油马路向前行驶着,再穿过一些坑坑洼洼的小路,经过几个弯道,我们找到了陈某的家。陈某正在家中劳作,屋内只有几件日常家具,一个女人抱着一个不到一岁小孩坐在门口,表情滞讷,还有个七八岁的孩子在门口玩耍。我们将法律文书送达陈某,告知他相关权利义务,并向他询问了一下案件情况。主审曾法官找到当地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获悉原来陈某的老婆精神不正常,家中有三个小孩,最大的一个还在读初中,最小的一个也就是那女人手中抱着的不到一岁的小孩。陈某一个人支撑着这个家,养活五口人,包括他精神不正常的老婆。为了让这个家的生活有所改善,陈某做点小生意,雇请人帮忙搬运竹子,赚点利润。可是生活的苦难貌似不想轻易放过这个本就如此不幸的家庭,这次雇工受伤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听完这些,我喉咙里好像有什么东西阻塞了,久久说不出话来。在此之前,衣食无忧的我们又怎知贫苦群众的艰辛。已经因为生活负债累累的陈某又摊上劳务纠纷的官司,他该有怎样的勇气来承担啊。不是他逃避责任,拒付肖某的伤残赔偿费,而是他真的没有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回法院的路上,我一直在思考:面对这种情况,审判员要怎么处理?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我们了解的案情,陈某确实要为肖某的受伤负责任,承担经济赔偿。但是以陈某现在的情况,别说2万多块钱,即使是2000快,他也是很难挤出来。在临近开庭的日子里,曾法官打电话给陈某,陈某总是拒接电话,但是曾法官没有放弃,不断地打电话给他,终于陈某接电话了,曾春明法官告诉陈某:不要逃避,遇到了事情就得解决,只有认真处理完这件事,你才能放下担子,踏实的工作,人穷不能穷一辈子,只要努力干,穷过了几年甚至十年,好日子总会来的。曾法官提出建议陈某与肖某双方进行调解,陈某有什么请求和意见可以和肖某协商,提出一个双方中和的解决方案。同时,曾法官也联系了肖某,将陈某的情况如实地告知她,询问肖某能不能和陈某调解。肖某是个心地善良的妇人,听到陈某的情况非常难受,表示愿意进行调解。2015年4月7日,在万安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曾法官组织了陈某与肖某的调解工作,由我担任书记员进行记录。经过三个小时反复耐心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赔付肖某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000元。陈某同意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付肖某6000元,剩余2000元年底付清,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而肖某同意积极地协助陈某进行保险理赔事宜,理赔的钱都归陈某。

    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普遍公平正义的工具,这就要求其必须是理性的,而情感对于客观认识具有屏蔽作用,这就要求法律要排除各种个人或者他人的情感干扰,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不容任何人去触犯。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的审判员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在法与情之间难以平衡。这时候就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审判为民,运用巧妙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陈某与肖某的劳务纠纷案件中,曾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联系两位当事人,组织进行调解,切实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问题,最终顺利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这起劳务纠纷案件给我上了深深地一课。作为一名刚脱离大学,进入法院工作的青年,我深刻地认识到我所需要学习的不仅仅是专业法律知识,更需要加强与群众的紧密联系,能够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实地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当事人多沟通,多交流。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真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人民争取更多的利益,做到让领导放心,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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