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没有打官司——小评《秋菊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7-03-15 08:32:42


    万安法院网讯  电影《秋菊打官司》(1992年)由张艺谋导演,巩俐主演,讲述了一个怀孕农妇艰辛维权的故事。秋菊的老公(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争执,骂连生四女的村长“断子绝孙,生了一窝母鸡”,结果被村长踢了下身。尽管秋菊和村长一开始就和解了,但秋菊获赔未果,且村长至始不认错,于是秋菊走上复议和诉讼的说法之路。

    按她最初的想法,她是因为村长不认错,即赔礼、道歉,为了找个说法,她才决定向“上面”告他。她应打要求村长赔礼、道歉和赔偿的民事官司,原因有二:

    一、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只有是被侵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即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才是适格的原告。电影中,被踢伤的是秋菊丈夫,秋菊本人并不是当事人。在未取得被侵权人即其丈夫的授权下(当然导演基于剧情考虑或许是省略了),秋菊不具有主体资格,法院应不予受理,立案后亦可驳回起诉。而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中,秋菊俨然成了调解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秋菊直接当了原告,在法律程序上有失严谨和妥当。

    二、秋菊打的不是民事官司。影片中,她确实打了场官司,将维持县公安局决定的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是一场行政诉讼。这是一场注定败诉的行政诉讼:但电影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有待商榷,或有不对之处。

    按照我们国家的诉讼程序,秋菊应该如何打官司?

    一、秋菊应取得被侵权人即丈夫的授权。当然假如因为秋菊丈夫的受伤影响了秋菊自身的权益,比如因其丈夫下体被踢成残疾,严重影响了秋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秋菊本人也是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但影片中没有交代是否被伤到如此的程度,在此就不予考虑。

    二、被侵权人即秋菊丈夫应进行伤情鉴定,以明确是刑事上还是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影片中秋菊老公与村长发生肢体冲突,俗称“打架”。肢体冲突,按刑法的定义,可涉嫌故意伤害,按民法的定义,构成人格权(身体权或健康权)侵权。作为被侵权人,秋菊的丈夫理应进行伤情鉴定,以区分侵权人即村长踢人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故意伤害)。当然,一般皮肉伤等普通人能肉眼都能判断伤情确实不重的除外,而事实上,普通人而非专业人士,如一医生仅凭肉眼得出的结论亦可能有偏差。影片中,王庆来被踢伤后,去了门诊,开了药,遵医嘱还卧床休息了一段时间。伤情还是比较严重,有鉴定的必要。要不是村长“居然”认自己的理(骂人活该被踢),不认法律上的错,撒钱让秋菊“每捡一张钱就磕个头”,或许秋菊也不会走上复议和诉讼之路。而民警居然大事化小,直接调解了。结果是,秋菊不顾身怀六甲,长途累次奔波,去了县,到了市,找了公安和法院,打了一场不明不白必败的行政官司后,结果兜了个大圈,回到了起点:做鉴定。不懂法,真是 折腾人啊。

    三、在取得丈夫的授权下,秋菊也可以直接打民事官司。影片中,在民警的主持下,就踢人一事,毕竟双方还是和解了,村长负责赔偿药费200元。按法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即是民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对合同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履行义务方的村长不履行,作为权利方的秋菊一方,是可以诉请对合同进行确认,并要求合同履行。另外,若秋菊老公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村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秋菊一方还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自诉。

    影片中,秋菊没有打成她想要打的官司,而“要说法”的结局也是她不曾想到和希望的。电影无论画面感、故事性等整体都不错,是国内电影界难得的法律题材好电影。但与很多优秀的欧美同题材电影相比,该影片与大部分国内法律电影一样,在剧情细节上或多或少存有纰漏,致严谨性不足,希望以后制作的同题材电影能尽量避免。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研究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