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车上顺手牵羊把乘客落下物品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09-10-26 16:38:37


    [案情]

    被告张某乘坐万安一出租车时发现后坐上有一手提包,以为是司机的,下车时顺手牵羊把包拿走,后发现里面装有一部三星手机和1500元现金,案发后张某拒不退还该财物,事后查明该手提包不是司机而是前一个乘客落下的。

    [分歧]

    在出租车上顺手牵羊把乘客落下物品占为已有为何行?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定侵占罪。因为行为人有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侵占他人财务的行为,且事后不退还该财物,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因为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在这一故意支配下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虽然该财物不是司机而是其他乘客的,但出租车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因而乘客将财物遗失在出租车上,则出租车的司机占有了该物,且负有返还该物的义务,所以该财物应暂时视为司机的财物,故应该定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定盗窃罪。理由如下: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在这一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该行为;2、从客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以为该手提包是司机的(实际上是乘客的),但作为出租车这种相对封闭的交通工具,根据习惯及诚信原则,它应该有别于公共汽车这样的大型、相对开放的交通工具,因为即使乘客遗忘了物品,他很快可以知道在哪里丢的,司机负有返还该财物品的义务。所以在该出租车上的一切物品应视为是司机的物品,随时处于司机的掌控之中。本案中,行为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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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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