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收货签字,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09-11-04 08:54:15


    [案情]:

    被告某公司因建设需要,购买原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自2006年9月3日起至2006年11月23日,原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工地送水泥29车,计货款118359元。被告某公司工程部仓管员被告马某在送水泥的签收单上签字并注明收货时间。之后被告某公司又在原告处购买水泥, 2007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货款9340元,上述货款合计127699元,二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及其仓管员被告马某连带支付货款127699元及相应利息。

    [分歧]:

    该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应由被告某公司及其仓管员被告马某连带向原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 应由被告马某向原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被告马某个人在原告的签收单上签字,只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不代表公司。按公司的规定,收货应有入库单,有入库单才代表公司行为。

    [评析]:

    本人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马某系被告某公司的员工,因此她在签收单上签字是代表公司,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马某在签收单上的签字系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某公司未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原告主张权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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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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