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发布时间:2010-02-26 09:23:05


    案情 :乙欠甲10万元,甲诉至法院。据甲陈述,乙自认,且经法院核实,乙无其他财产,只有一笔数额约10万的拨款一直没有到位,系乙为某村小学建校舍的工程款,该笔账款须经该村小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部门批准才能划拨。乙同意待该款到帐后,以该款清偿甲的欠款,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由于不能得知该款确却的到账时间,调解书中还款期限确定为年底(即2009年12月31日以前)。2009年11月6日,该笔拨款由县教育局直接汇入了乙的账户,获悉该情况的甲遂打电话要求乙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乙自行提取该款后并未清偿甲的债务。经甲多次催告,乙拒绝偿还并对该款进行了另行处理,并失去联系。在此情形下,甲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能申请执行,法院也不能受理。

理由是申请强制执行在时间上的要求是“义务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而本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该案没有过最后的履行期限,所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受理。

    因为义务方以实际行为表示不打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的权利有得不到偿付之可能,法律文书有得不到兑现的可能,有必要在调解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前立案执行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而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上文面上的具体含义,从整体上维护权利的实现,本案可以申请执行。  

    笔者认为本案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有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作为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直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尽管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期,规定的时间相对于权利的最终实现而言,仅仅是一个相对次要的因素,关键是权利本身的真正完全地实现,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仅仅是督促义务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限定,其间蕴含的法理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延迟履行金的规定相同。当义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存在不打算履行的实际行为时,权利人理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诚实守信是双方能够达成调解的基础与前提,当义务方明显以行为表明其不打算履行时,调解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兑现而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这将严重削弱调解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合同法中双方基于对方义务的不履行设置了履行抗辩权,民事诉讼法中亦有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的规定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调解书作为法院自身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显然不低于民事经济活动中合同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并直接具有执行力。虽然该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但调解书实际已经生效,义务人就应该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前自动履行义务。义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即以实际行为不准备履行,也必然在履行期限过后不履行义务,案件必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应该允许权利人申请执行,否则必然失去权利得到保障的最佳时机。设立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强制义务人实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情形下,法院不应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应及时受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曾春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