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者刘某不受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一份既未告知诉权也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但从刘某拿到“通知书”算起已超过了15天。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作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但对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没有作出起诉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劳动者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也没有规定起诉的期限问题。因而,对该案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劳动法》,对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超过15天才到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超过15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决书”是进入了实体仲裁程序的,而“通知书”是没有进入实体仲裁程序的,而只是在形式上作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决书”不等于“通知书”,另“裁决书”会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既不告知诉权也不告知起诉期限,而《劳动法》没有对《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的起诉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就应该适用普通法的诉讼时效,即为2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案件是民事案件,被告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两年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不能适用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均未对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且相关法律对此也无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该通知书又未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应当依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较长的期限,即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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