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0-06-24 15:24:15


    [案情]

    某县因扩建广场需要,需拆迁包括陈某在内的多栋房屋。拆迁人城建局与被拆迁人陈某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拆迁,拆迁人补偿被拆迁人陈某人民币7万元,并安置建房用地138㎡,协议由陈某及其女儿签名,协议签订后,陈某去世,房屋补偿由陈某四个子女平分,但安置建房用地,由陈某的女儿一个人在此地建房,陈某的其他三个子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分歧]

    针对陈某的其他三个子女请求法院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城建局;2、造成四个子女民事争议的原因是县城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3、城建局和陈某的协议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是民事案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2、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不能就此认为其行为是行政行为,该城建局的行为是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民事行为。城建局作为广场的建设单位,其身份是拆迁人,而非拆迁管理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后,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就按协议拆迁,若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我们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第三人反悔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而第三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故法院对该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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