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还债后与原债务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

  发布时间:2010-07-30 10:46:35


    [案情]

    2000年10月,王建明从时任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站代办员的王方平处,向信用社借款15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信用合作联社稽查、核算确认该笔贷款系王方平违章发放,并责令王方平以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借款偿还了王建明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之后,王方平年年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一起要求王建明偿还借款本息,未果。王方平遂具状起诉王建明,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分岐]

    信用社代办员被追究纪律责任还款后与原借款人之间是形成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王建明之间应为不当得利之债。王方平对信用社新增了借款负担,王建明与信用社之间借贷关系消灭了。王方平的利益受到损失,王建明获得了利益,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方平与王建明之间应为无因管理之债。信用社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责令王方平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另外借款代替王建明归还从信用社所贷的到期借款。信用社的这一决定,使得王方平在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替王建明归还了其向信用社所借款,在客观上有为王建明的债务进行管理的效果。因此,王方平与王建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为无因管理之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区分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主要是要掌握他们各自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的一切事项,是指他人的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2)他方受到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消极损失;(3)获得的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

    王方平在代替王建明向信用社偿还借款后,其本人受到了损失,王建明因为王方平的代为清偿而消灭了与信用社之间的债,获得了利益,王方平的损失与王建明的获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王建明的获利,是因信用社依内部管理制度责令王方平代替王建明归还借款而产生,明显没有合法的根据。王方平代替王建明归还信用社借款的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相对王建明的获利而言,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王方平在主观上不具有为王建明代为归还借款的意思,只是一种无奈之举。因此,王方平与王建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定为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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