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2日,罗某之子(未成年)因身体不适,由其外婆打电话给乡村诊所医生邱某,邱某遂出诊,后带罗某之子至其开设在家中的诊所进行治疗(注射并服药)。3日凌晨2时许,外婆发现小孩已死亡。21日,公安机关介入此事并展开立案侦查。27日,该案尚在侦查中,罗某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法院在不知情情况下以民事纠纷受理该案。
【分歧】
此案中,基于同一事情出现刑事与民事的交叉,在处理上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先刑后民”规则中止民事审理。该观点认为,同一行为肇致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就应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并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评析】
笔者认为,“先刑后民”的做法难谓妥当,理由有三:第一、如前第二种观点所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诉讼程序和证明标准等方面有异处,但并非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定要以刑事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在程序上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反倒能为此种实体责任的优先性提供保障。第三,从被侵权人的保护来看,损害的及时填补更有利于被侵权人的利益。
对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对此,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亦有体现,该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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