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范某经黄某介绍为赖某家打一口水井生活解决用水问题,赖某提供打井所需的井圈,双方约定按照所挖出的土、石立方数计算报酬。2010年6月范某带着打井设备在赖某指定的位置施工,为加快进度范某请张某为其搬运土石。事后,赖某以水井所提供的水不能满足其生活用水为由拒付报酬,遂范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赖某支付其劳动报酬。
【分歧】
范某与赖某之间的口头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与赖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井下作业面临土层坍塌风险,危险性比较高,定性为劳务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与赖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范某所提供劳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技术及劳动设备上,并且其为加快工作进度,雇请张某完成辅助性工作,所以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都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承揽合同要求完成一定劳务并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在乎服劳务本身,是否有劳动成果不作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在劳务合同中,受雇佣人员必须亲自提供劳务;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将辅助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在定作人同意的情况下,承揽人还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技术性要求不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以其劳力为雇主服务,其技术含量低,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相应也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工作的完成就要求承揽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设备。范某就是依靠其钻井设备和对设备的操作技术完成工作的。
三、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中受雇人与承揽人的独立性不同。受雇人提供劳务时要接受雇佣人的监督指挥,独立性的空间相当小。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需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至于承揽人怎样去完成工作,每天的工作进度是多少,定作人在所不问。因此,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自由的安排工作时间和掌握工作进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范某与赖某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应为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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