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黄某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财产有房子、小汽车、设备等,并要求分割共同财务33万多元。
【分歧】
关于此起离婚诉讼的收费,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了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这一规定中“财产总额”的概念较笼统,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财产总额”,特别是对于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既有共同财产又有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包括共同债务?因财产计算诉讼费时,是按照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数来计算诉讼费,还是按照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数来计算诉讼费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做法各异,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财产与债务总额相加。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相加的数额作为“财产总额”计算收取诉讼费,理由是:对“财产总额”的理解应宽泛,这里所指财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债权债务等,因为法院对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处理时,必须查明上述所有的财产内容,也包括债权债务的情况;在作出裁判时,既要明确所有的共同财产的归属,又要明确共同债务的承担,因此,收取诉讼费当然要按财产与债务相加的总额来计算。
二是财产与债务数额相抵。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相抵后的数额作为“财产总额”计算收取诉讼费,理由是:收费办法中所指的“财产总额”,对夫妻而言,应是指积极债权、动产及不动产等,不应包括消极的债务。所以,分割财产时,应将夫妻所欠共同债务从上述共同财产中扣除后,余下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收取诉讼费时也应以此数额为准。如果共同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共同债务时,不需再交纳财产分割的诉讼费,只按一般离婚案件收取。
三是财产与债权债务分别计算。即分两部分计算:对动产及不动产,按“财产总额”计算,不超过20万元的,收费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诉讼费。对债权债务,每笔按50-100元收费,有一笔算一笔。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法比较合理。因为法院在对动产及不动产进行处理时,首先要对财产性质、数量、品名等进行清点核实或评估鉴定等,其次要在裁判时判明财产权的归属,最后还要进行实物分割等,由此投入的司法成本相对较大,且当事人双方取得的是实际的利益,所以,按总额计算收取诉讼费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收费精神的。然而对于债权债务,法院则是依照证据进行确认,裁判时仅需明确债权的归属、债务的承担即可,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实际处理、履行、给付等,相对于动产等的处理,司法成本小,且当事人实现债权时仍要另行主张权利,而承担债务更是一种义务,因此,债权债务按每笔收费较为合理。如果按第一种意见,债务也按标的收费,当事人在承担消极债务的同时,还要承担按债务总额计算的诉讼费,这样势必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不合情理;如果按第二种意见,财产与债务相抵收费,如有100万财产,有超过100万的债务,只能收费50-300元,则法院在处理100万财产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司法成本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则大大加重了国家的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义务,这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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