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弯道路段借道超车时,与对面姜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正面相撞,造成姜某等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不负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姜某车辆扣除发动机、底盘等可回收利用价款及其它材料残值总计为18000元;损失前剩余价值约为83772.65元;肇事后损失价值总计65772.65元。
【争议】
对受损车辆残值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姜某不负责任,罗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车辆损失前剩余价值,即83772.65元,残值由罗某及其保险公司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损失应以鉴定结论中肇事后损失价值计算,即65772.65元,残值由姜某自行处理。
【评析】
第一种意见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姜某既然不负事故责任,残值由对方处理符合一般理解,但赔偿责任仅针对于侵权责任产生,残值由罗某及其保险公司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罗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予以保险赔偿,其与姜某间并无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故保险公司仅对姜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即肇事后损失价值65772.65元。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残值由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姜某并未投保相关保险,故其车辆残值应自行处理,而不应由对方赔偿。但从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停车费等可由肇事方负担。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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