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场游泳遭雷击,死亡后果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1-08-25 15:03:01


【案  情】

       2011年6月15日,郭某与与3位朋友相约到某浴场游泳。下午五时,天空下起了雨并伴有雷鸣声,因打雷大家均未下水。过了几分钟,雨势变小,郭某等下水游泳,刚到水里不久,一声巨响,郭某遭雷击死亡。

 

【分    歧】

就浴场经营者对郭某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雷击事故属自然灾害,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浴场经营者并无过失,对郭某的死亡不负责任。 

第二种观点:雷击事故虽属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但郭某系在浴场遭雷击死亡,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允,应适用公平责任判令浴场经营者适当补偿。

第三种观点:郭某在雷鸣的情况下仍下水游泳,应自负主要责任。浴场经营者服务行为存在瑕疵,应对郭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应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由郭某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浴场经营者对郭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天空下起了雨并伴有雷鸣声的情况下仍下水游泳,将自己置于危险处境,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身死亡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雷击事故虽属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但不能据此排除浴场经营者的疏于管理责任。因为浴场经营者在明知已出现下雨、雷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劝导游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其服务行为存在瑕疵,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郭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3、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 既然浴场经营者对郭某的死亡具有过失,则本案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判令浴场经营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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