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9月5日,刘某向肖某借款20000元给其做生意周转,约定半年归还。此后,刘某下落不明,肖某于2008年5月20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缺席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肖某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6日生效。肖某收到判决书后便离开家乡远赴云南办厂,2010年6月间,肖某忽然收到刘某的一封挂号信,信中写到:“肖兄,我实在没办法,借你的20000元拖了近3年未还,实在对不起,我保证一年之内一定归还该借款本息……”。肖某收到此信后,轻信了刘某,直到2011年1 月回家过春节,找到刘某要求还款。刘某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拒绝归还。于是,肖某持该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刘某书面承诺定期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肖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时效中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书信承诺定期还款,不符合中止、中断执行时效的法定情形。肖某未在判决生效自动履期过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书面承诺定期还款行为,构成执行时效中断,肖某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应当立案予以强制执行。
[管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的规定,由此可见,申请执行期限也有执行时效,而且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照该立法原意,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或对债务提供履行担保等,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3、肖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公告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向肖某写信,承认判决书认定的2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诺一年之内一定归还,是在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的,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刘某的书面承诺的内容符合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六个条件中,虽然第三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是,该司法解释是在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作出的,它是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作出的具体实施细则,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组织的为六个月,没有规定执行时效。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还规定了执行时效,同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依据新法优先适用原则,肖某虽然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发生了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申请执行期间应从中断执行时效后重新计算,故肖某申请强制执行仍然在申请执行期间内。
综上所述,刘某书面承诺定期还款,在肖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内,属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范畴,应当认定肖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时效中断,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肖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立案予以强制执行。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