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时,如何确定其证明力及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2-08-14 09:18:55


   【案情】

    2005年,被告肖某因经营一谷壳烧砖窑场,陆续从胡某某购买谷壳,后经结算,被告欠陈某谷壳款6500元,并于2005年3月15日写下书面欠条一张,因多次催收,被告未给付,因此,原告一纸诉状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给付谷壳款计人民币6500元。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被告写的欠条,欠条内容清楚,但属用透明胶拼接而成,有明显的撕扯痕迹。

    庭审中,被告辨称购买原告谷壳属实,但已如数给付货款,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且付款后已将欠条撕毁,原告现将撕毁的欠条拼接后再行起诉,属恶意诉讼,应予驳回。

    原告对拼接欠条的解释为:被告并未付款,因被告人品差,是原告出示欠条向被告催款,被告不还款反而撕毁证据的前提下,原告只好捡回撕毁的欠条进行拼接后起诉。

   【分歧】

    针对该案中单一瑕疵证据的效力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肖某认可从原告处购买了谷壳并欠款的事实,原告的单一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主张已还款,对其辨称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因未能举证证实,故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虽存在瑕疵,形式瑕疵不构成对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影响,故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写的欠款条,完成了一部分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该单一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效力不足,对此原告应补正证据,以消除由此对单一瑕疵证据证明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原告的举证责任才可认定为已经充分,只有原告举证责任完成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分配给被告承担,否则应认定原告举证不充分,应由原告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实质是对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时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原告应对单一证据承担完整的证明责任。

    一、单一证据的理论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待证案件法律事实的客观材料,当案件只有一个证据时,此单一证据的认定对整个案件事实的确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在单一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方可认定。单一证据是以证据存在的数量来定义的,即原告起诉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唯一的,可以是某一类客观存在证据,从单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分析,依据此单一证据的判断可以推理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对单一证据的认定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同时,对不能作为单一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作了限制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规定的五种情形: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其次,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来看,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鉴于单一证据的有即性,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实质与形式审查时,必须从证据的来源、证明目的、证据的存在形式等方面,结合法律逻辑与正常推理,全面客观的进行分析论证。

    二、瑕疵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所谓“瑕疵证据”,是指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其在法定证据所必须的要件上存在某些不完整性或轻微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性是瑕疵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根本。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提出疑义,而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据真实或者是伪证,此证据即构成瑕疵证据,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有缺陷或证明力有待论证的证据。

    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与证据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密切相关。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时,是否具有证明力,可能过二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看该单一瑕疵能否得到事后补正,二是看法官依据该单一证据能否作出符合正常逻辑推理及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解释。若能得到事后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单一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

    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也就是对瑕疵证据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补充,以挽救该证据或进一步确认该单一证据的证明能力,使该证据发挥合法证据应有的证明力。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因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必须依靠其它证据的佐证,藉以担保其真实性或增强其证据价值的规则。瑕疵证据的因其客观存在的某些缺陷,通常的补正方式有二种:1、当事人同意,对一方提供的瑕疵证据,可因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而具有证明力;2、补强证据,证据因缺失形式要件而产生瑕疵的,当事人可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对其予以补强,从而对其予以补正。

    三、出现瑕疵证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民诉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说,类似于这种外观破损残缺的证据,还有内容被删除、涂改、添加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疑义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等,都属于此类瑕疵证据。这类证据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力的问题,就证据本身而言,很难判断证据的真伪,而这种瑕疵证据又不同于虚假证据,瑕疵证据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下降,对事实的主张应该由提供瑕疵证据的一方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

    综上,该案中原告所提供的欠条虽是原件,但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该单一证据原告的解释虽然符合常理性,但被告的辨称也符合逻辑,在不否认事情发生的情况下,双方解释存在均存在合理性,因此,原告的证据的证明能力明显不足,法官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原告应该对该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以达到证明其主张的目的,如果原告无法补正证明单一瑕疵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可以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请,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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