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借摩托车给侄子上学闯车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8-06 10:53:18


   【案例】

    年方17岁的杨小勇还是一名高中生,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但通过“自学”学会了驾驶。

    2012年11月17日吃过午饭,眼看就要到上课时间了,杨小勇赶紧打电话给叔叔杨生贵讨要摩托车的车钥匙。拿到钥匙后,杨小勇便骑着杨生贵的摩托车从家里赶去上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郭玉香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左侧逆向驶来,杨小勇连忙打方向避让,在避让过程中两车相撞,致使两车连人一起倒地,造成两车受损、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郭玉香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该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出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不成,郭玉香于2013年4月将杨小勇及其母亲刘美华、借车人杨生贵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康复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

    刘美华辩称,她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因杨小勇现已成年,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需要监护,她不应承担责任。

   【说法】

   依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至少要在18周岁以上,高中生杨小勇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郭玉香受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杨小勇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刘美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杨生贵作为摩托车所有人,且为被告杨小勇的亲叔叔,知道他为未成年人,还无驾驶资格,仍然将摩托车借给他驾驶,其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被告杨小勇无证驾驶机动车致原告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杨生贵作为摩托车所有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不按国家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金限额内与被告刘美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在核定原告的损失后,判决:一、被告杨生贵赔偿原告郭玉香各种损失1.3272万元;二、刘美华赔偿原告郭玉香各种损失3.97万元,被告杨生贵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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