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原告能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不准离

  发布时间:2014-03-18 10:20:40


   【案情】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但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忽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加之对孩子的爱怜,故不舍离婚。被告刘某却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同意离婚。之后法院多次做王某的工作,但王某仍不同意撤诉。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起诉离婚,后又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实体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也同样必须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其实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自愿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方式。王某与刘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无须再通过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本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王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因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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