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4-04-02 16:00:03


    江西法院网2014年1月23日刊登何莎同志《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一文,又于2014年3月12日刊登陈忠效《也谈<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二文作者的观点不妥,现作下述与读者商榷。

    [案情]

    吴某入某民居盗窃,发现女主人照片漂亮,遂起爱心,仅拿走照片一张,留纸条表达爱意求交往。

    [分歧]

    对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张照片不足以满足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条件,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入民居实施盗窃,盗窃的虽仅是一张照片,但是对照片所有人来说,照片也是财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吴某将照片拿走,盗窃行为既遂,因此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管析]

    何莎同志认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且照片具有使用价值,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忠效同志认为,入户盗窃属于量刑情节,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即使入户盗窃也不构成盗窃罪,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笔者认为,法条表述的“入户盗窃”的意思为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首先,入户盗窃不是陈忠效同志所述的量刑情节,如果入户盗窃还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则条文中没有必要将入户盗窃单独列出。法条将入户盗窃单独列出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如若将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一样设置数额标准,则背离了立法意图。

    其次,要认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还需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如若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进入户内,但尚未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盗窃预备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

    最后,入户盗窃的结果如何,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只要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未窃取到钱财,也应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吴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民居盗窃,且开始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照片一张,不论该照片是否有价值,均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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