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王某搭载某客运公司的车辆出差,途中因司机操作不慎导致车辆侧翻,车上人员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王某重伤。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每座),因与客运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将客运公司、司机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
[分歧]
王某是否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即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属保险合同纠纷范畴,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而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可合并审理,应驳回王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乘客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规定,直接索赔符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赔前提,且一并处理可减少讼累。
[评析]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保险合同关系,争议在于两种法律关系可否一并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
1、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及立法宗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或以说该条在一定程度上也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即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而国务院《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经营者应当分别以旅客或者危险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也属于强制险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正是基于强制险的,所以乘客(受害人)可以强制险为由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3、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保险公司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案件实体处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的肇事车司机或车主并不具备完全的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可以保障受害人赔偿要求的顺利实现,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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