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小组长在任期内垫付的水费该向谁追偿?

  发布时间:2014-04-25 15:58:26


   【案情】

  2012年5月以前,洪某系某村小组的组长,任期内为完成乡政府下达的村小组水费收缴任务,在未向村民收取水费的情况下,自行垫付1985元现金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上交到了乡政府,并依各村民该交的金额分别开具收款收据,一直保存在洪某手里。之后,因村小组组长改选,洪某不再担任小组长。洪某对垫付水费一事多次与村委会和候任村小组长交涉未果,洪某一纸诉状将该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村小组返还所垫付的水费。

  【分歧】

  对洪某在任期内垫付的水费该向谁追偿,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应将村民作为被告,由村民来偿付。

  理由是原告垫付的水费其最终承担者是村民,村民才有缴纳水费的义务,村小组没有交纳水费的义务,只是代为收缴,洪某应向村民主张权利,而不应向村小组主张。

    二、应由村小组来偿付。

  理由是洪某垫付的水费虽然最终应由村民承担,但洪某当时作为村小组的组长,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水费收缴任务,个人先行垫付是为了村小组完成任务,村小组应当偿还洪某垫付的水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水费的最终承担者是村民,这是没有疑问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洪某是该向村小组主张权利还是该向村民主张权利?上述两种观点不同在于如何认定洪某垫付水费这一行为的性质,即洪某垫付水费这一行为究竟是其个人行为,还是作为村小组长的职务行为?他能否与普通村民之间的无因管理的行为相混同?这要从洪某的身份、垫付水费目的、后果由谁承担等几个方面去分析。

    洪某当时是村小组的组长,垫付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收缴水费任务,洪某是为了村小组的利益,洪某垫付水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洪某的个人行为,洪某个人没有义务垫付水费。既然是职务行为,就不应当由洪某个人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应当由村小组承担,再由村小组向村民去收缴水费。

  另外,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前几年农户用水交水费都是先由村小组替农户交(先由小组交到村里,村里上交到镇里),然后由村小组向村民收缴。因此洪某向村小组主张权利,村小组再向村民主张权利也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果让一个退下来的小组长以普通村民的身份,以无因管理为由向其他村民来收缴水费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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